我們提供專業服務,主要針對以下幾方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比利時簽訂一個比較完善、詳細之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它的製定是參考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之間所定立之稅收協定範本,它容許不同國家稅務機構之間,有信息交換,但只能限於商業用途。
在新的防止雙重徵稅協定下:所帶來的好處及優惠如下:
– 出售股票所賺取之資本利潤,可豁免被徵稅;
– 接收股票派出之股息收入在某種程度上可豁免徵稅:如若最終控股公司建立於歐盟成員國,而其中層控股公司接收本港子公司所派出的股息,如持股量及持股期超過法例上之規定及時限,所收到的股息方可豁免徵稅;
– 在徵收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方面之稅率亦下調。
基於以上優惠,一個有效率之境內及境外投資結構是十分重要,從而達至可觀減稅程度的目的。
在新安排之下,所帶來的好處及優惠如下:
– 本港公司收取泰國公司支付之服務費收入,該服務費收入產生之預扣稅款可免徵收;
– 出售泰國公司之股票所賺取之資本利潤,在符合某種情況下可豁免徵稅;
– 有關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之徵稅,稅率亦下調了。
自2006年8月起,此項新安排正式生效,此項新安排取代了1998年雙方所簽訂舊的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
新安排適合於中國方面自2007年1月1日 及本港自2007年4月1日起計算之財政年度,有關安排亦適用於 (i) 股息 (ii) 特許權使用費 (iii) 利息。
以上收入從中國國內獨資或外資企業派發予本港母公司所產生之稅務問題。
稅務策劃構思
之前提及,資本利潤豁免徵稅及減低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利息之預扣稅率,提升了本港的競爭力,及促使本港公司及外國公司使用本港公司經商或藉此投資中國大陸。稅務策劃構思可發揮功用如下:
1. 使用本港公司作為中間控股公司,作持有中國境內投資(如: 外資企業);
2. 使用本港公司協助中國境內投資達至融資目的;
3. 使用本港公司租出所持有知識資產權予中國境內投資。
資本利潤
新安排包括有關資本利潤的條文,根據該條文描述,本港投資者持有少於25%國內公司的股權,而該國內公司的主要國內資產不能是不動產物業,變賣這些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潤,將全額豁免徵稅。
正因本港不徵收資本利潤稅款,此條文有效單方面保障了本港納稅人的權益,雖然此稅款豁免應用於變賣持有國內公司少數股份的本港投資者,但仍提供了某種程度上的保障。
受僱收入
在新安排下,對於本港僱員頻繁地到訪中國境內,在一個稅務年度內,計算其到訪中國境內的日數,方法有所改變,是由過去的年曆改為任何12個月。
於2007年11月2 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盧森堡簽署之較詳細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此安排將於2008年4 月1 日於本港正式生效及於2008年1 月1 日於盧森堡正式生效。
以下為新的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所包括範圍:
1.41 股息收入之暫緩稅率:
若以某些情況以符合要求才可在股息收入及特許權費用收入方面享有稅務優惠,其優惠情況如下:
(i) 股息收入之延遞稅率由原先10%降至零稅率;
(ii) 特許權費用收入延遞稅率由4.95%降至3%。
1.42 資本利潤
跟據本港與盧森堡所簽訂之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本港公司將持有盧森堡公司之股份變賣,所得來之資本利潤可不需徵稅。除非本港公司所持有盧森堡成立之房地產公司,此公司之資產值超於一半是源於盧森堡境之不動產物業則除外。
1.43 居民之定義
根據本港稅務條例,並沒有本土居民之定義,所以與盧森堡訂了- 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後,本港會採用該安排文件中第四條款,列明之居民定義。事實上,此安排中之居民定義和本港與中國人民共和國、比利時及泰國曾簽訂之避免雙利徵稅稅務安排,安排中列明之居民定義相似。當人(而非個人)如:公司等個體被認定擁有雙重居民定義 (即在兩個簽約國家/地區有合法居民定義時),會採用有效管理觀念作為界定居民定義之用途。
1.44 服務計劃過程之永久常駐機構定義。
若果香港公司於盧森堡為當地客戶提供服務:如進行一個完整服務計劃,在任何12個月內所花時間超於180天提供服務,該香港公司被認定在當地擁有永久常駐機構。
1.45 我們提供之服務
我們為那些在本港、盧森堡及其他歐盟國家擁有商業投資之客戶提供稅務商業諮詢服務,如有需要,請與我們聯絡。
於2008年12月16日, 香港正式與越南簽訂了一個比較完善、詳細之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檔。
在香港方面,這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安排檔將於2009 年4月1日正式生效,在越南方面 , 這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安排檔將於2009 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
根據該協定安排, 它採用了“永久常駐機構定義”概念。用企業提供服務作例子, 在任何12個月內在當地提供服務所花時間超於180天,該企業被認定在當地擁有永久常駐機構。
(i) 股息: 1.51 新安排下對股息, 利息, 特許權使用費 的徵稅處理方法簡略地總結如下:
(ii) 利息: 新的協議安排下, 利息收入繳稅稅率為10 %, 但支付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認可的財政機構之利息收入則免稅。
(iii) 特許權使用費: 新的協議安排下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能享有較低的繳稅稅率。
1.52新安排下資本利潤稅務豁免
香港居民司如持有越南公司之股份作變賣用途,所得來之資本利潤可不需徵稅———–如果越南公司資產中超過一半是位於越南境內之不動資產, 而變賣股份數量不超過法例上之規定 , 所產生之資本利潤,可豁免徵稅 。
1.53新安排下受雇收入可被稅務豁免
在越南工作之外籍人士, 一般而言, 收取受雇收入之繳稅稅率為20 %。
新的協議安排下, 香港居民在任何12個月內, 在越南停留時間不超於183天, 要是依從其他的法例上之規定, 此受雇收入可豁免徵稅 。
最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及荷蘭簽署之多個較詳細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 (“安排”),這些協議亦附帶有最新之訊息交換條款 (“EOI”)。
當各方面對協議內容作出澄清及所有程序完成後,這些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便即將生效,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所簽定之安排,安排生效後緊隨之由該年曆開始或4月1日開始之課稅年度生效.
香港政府與荷蘭簽署之安排,在香港之生效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開始之課稅年度正式生效.
香港政府與汶萊簽署之安排,在汶萊之生效日期為安排生效後緊隨之年曆開始1月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及荷蘭簽署之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 (“安排”),在處理簡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採用不同之暫緩稅率。
香港與汶萊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是採取不徵稅政策。同時,(若收款者為財務機構),對於利息收入則採用低稅率政策,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5%作為稅負。
香港與印尼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若果符合某些法定要求(如持股量),只徵收5%作為稅負。對於利息收入則只徵收10%作為稅負;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5%作為稅負。
香港與荷蘭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是採取不徵稅政策 (若收款者為認可合資格人仕及持有付股息公司法定量或以上之持股量)。對於利息收入則不徵收稅負;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3%作為稅負。
最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及荷蘭簽署之多個較詳細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 (“安排”),這些協議亦附帶有最新之訊息交換條款 (“EOI”)。
當各方面對協議內容作出澄清及所有程序完成後,這些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便即將生效,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所簽定之安排,安排生效後緊隨之由該年曆開始或4月1日開始之課稅年度生效.
香港政府與荷蘭簽署之安排,在香港之生效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開始之課稅年度正式生效.
香港政府與汶萊簽署之安排,在汶萊之生效日期為安排生效後緊隨之年曆開始1月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及荷蘭簽署之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 (“安排”),在處理簡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採用不同之暫緩稅率。
香港與汶萊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是採取不徵稅政策。同時,(若收款者為財務機構),對於利息收入則採用低稅率政策,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5%作為稅負。
香港與印尼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若果符合某些法定要求(如持股量),只徵收5%作為稅負。對於利息收入則只徵收10%作為稅負;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5%作為稅負。
香港與荷蘭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是採取不徵稅政策 (若收款者為認可合資格人仕及持有付股息公司法定量或以上之持股量)。對於利息收入則不徵收稅負;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3%作為稅負。
最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及荷蘭簽署之多個較詳細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 (“安排”),這些協議亦附帶有最新之訊息交換條款 (“EOI”)。
當各方面對協議內容作出澄清及所有程序完成後,這些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便即將生效,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所簽定之安排,安排生效後緊隨之由該年曆開始或4月1日開始之課稅年度生效.
香港政府與荷蘭簽署之安排,在香港之生效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開始之課稅年度正式生效.
香港政府與汶萊簽署之安排,在汶萊之生效日期為安排生效後緊隨之年曆開始1月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汶萊、印尼及荷蘭簽署之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 (“安排”),在處理簡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採用不同之暫緩稅率。
香港與汶萊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是採取不徵稅政策。同時,(若收款者為財務機構),對於利息收入則採用低稅率政策,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5%作為稅負。
香港與印尼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若果符合某些法定要求(如持股量),只徵收5%作為稅負。對於利息收入則只徵收10%作為稅負;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5%作為稅負。
香港與荷蘭之間之安排,對於股息,是採取不徵稅政策 (若收款者為認可合資格人仕及持有付股息公司法定量或以上之持股量)。對於利息收入則不徵收稅負;而對於特許權使用費,只徵收3%作為稅負。
本港稅制採用地區稅務概念,若利潤源於本港,才被納入本港稅網範圍。以下是一些例子,舉出利潤源於本港以外,被認為離岸利潤,此利潤是不包括在課稅內。以下是在有關不同種類的收入,而有不同稅務處理方式:
2.1 貿易利潤
若本港公司派僱員或行政人前往海外與供應商或客戶,進行商議,訂立所有有關購貨和銷售合約之條款,這樣可能作出結論: 貿易利潤是源於本港以外,即屬離岸利潤性質,因而不需繳納本港利得稅。
2.2 製造業的利潤
若一間本港公司與中國國內簽訂加工合同,在此情況下,在港方提供原料、技術、管理人才、培訓及生產視察與監控等。在現行稅例及法院判決,納稅人可申請利潤分攤,即只一半作本港利潤。
2.3 服務酬金收入
一般而言,服務酬金收入是根據提供服務之地方作為利潤產生地。換言之,若公司的部份服務在本港提供,部份服務在海外提供,納稅人可申請利潤分攤,只有源於本港之利潤,才作納稅計算用途。
2.4 經營電子商業賺取之收入
近年,經營電子商業在世界上成為新趨勢,納稅人以電子商業形式從事不同類型業務,如商品、古董及其他商品貿易,以及提供服務等。經營電子商業生意,所用之網站若設立地是位於本港以外,非本港居民仍會被本港稅局追收稅項。在現有稅例下,此收入可能會被視為本土收入,故納稅人有納稅義務。因此,一些重要因素必須被考慮作決定電子商業收入是否屬本土收入。
2.5 為收取不同種類收入的人士,提供不同的稅務建議
例如:特許使用權收入、利息、跨境地區運輸服務及電子商易所賺取之服務收入。
2.6 本港之印花稅
印花稅本身是一種蓋印在交易文件上(而不是就該交易本身)所繳納的一種稅項。就本港而言,需繳付印花稅及給政府蓋上印花章有以下文件:如有關買賣本港土地權益、大廈及各類建築物買賣及出租合約及公司股份轉讓等文件。有很多不同文件在定立後,需繳納印花稅才能使該文件在法律上有效。尤其交易涉及樓宇買賣及股份轉讓時,需請教專業意見為上。小心而全面之印花稅稅務策劃,可幫助納稅人少付可觀的印花稅稅款。
最直接進入中國市場是透過在境內設立機構註點,現今有許多不同形式之投資方式;決定用那一種,要視符於其商業目的及運作模式。除了財務機構以外,在現行法規下,一間外國公司不能在華設立中國分行。
成立代表處是一種最簡單方式以達至進入中國市場及得到探取本土經驗的目的。若果你的投資中,包括有中國本土夥伴的話,你可選擇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形式,否則,你可選擇外國投資企業,此舉容許在管理方面有較大之控制權及彈性。設立外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個較新的選擇。
正常地,設立外國投資企業在選定營業範圍內以達到一個特到目的。除了傳統的生產性外國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亦可成立貿易性的、服務性、批發性及零售性等的外國投資企業。
如果閣下之集團公司內已有一系列的外國投資企業,為了平衡地在華作更多投資,可選擇成立中國控股公司發揮中央化管理功能,提供分攤服務、鞏固集團內其餘外國投資企業所提供之貨物分配功能及預先推銷進口貨品的功能。
當所有注冊資本到資後,你的外國投資企業就可在華境內透過成立分司以達至地域上擴展之目的。
在華成立企業之形式:
(1)進料加工
(2)來料加工
(3) 外國投資企業
(4) 中外合營企業
(5) 獨資企業
(6) 代表處
以上所有屬非直接經營業務性質,但仍需繳付企業營利所得稅及營業稅。
(7) 個體工商戶
在華,稅務局行政機關可分為兩個層面,它們包括省、市級及地方稅務局。它們也採用不同稅率作徵稅用途。它們的行政架構可從以下圖則簡單地歸納出來:
在華之不同稅種
近期,在華經商或日常生活上經常接觸起過20種不同稅種,一般而言,以下是經商人土常見的稅種:
1. 企業所得稅
2. 營業稅
3. 出入口增值稅
4. 個人所得稅
我們看眼點於外籍人士在華工作(包括本港永久居民);
3.31 稅率及費用扣除程度之改變:
與舊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相比,於2008 年1月1日生效之新稅法,對費用扣除有以下之改變:
3.32 對股息、利息收入及特許權費用會徵收預扣稅款
於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中國政府向外資企業對國外控股公司派出之股息、利息及特許權費用進行徵稅,餘下之利潤方能轉往於母國之控股公司。為了減少以上有關費用之徵稅支出,一個小心週詳之稅務安排去選擇母公司成立地,方能達到以上節稅目的。
3.33 之前給予的稅務優惠將被廢除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舊有的稅務優惠對以下類型之企業,將被刪掉或當作立刻開始生效享有:
(i) 製造性企業;
(ii) 雙重密集企業;
(iii) 出口為主道企業;
(iv) 在科技園內成立之高新技術企業。
有些現有企業(原先使用稅率為33%)在新稅法下可使用低之稅率25%徵稅。若現有企業之前有權享受稅務優惠但由於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仍未正式開始使用者,被認定於新稅法訂立之年度內開始使用。
那些於2007年3月16日或以前已註冊或成立之企業(常稱為老企業或舊企業),仍可享有過度期內之稅務優惠,當企業於2007年3月16日或以後成立(常稱為新企業),不能享受舊企業所得稅留下來之優惠,一切依從新稅法規定。
針對外資企業,在監管對於關連交易方面,有關關連借貸及外資企業之借貸對資本比率控制水平之法規,為的是要維持借貸利息扣除之合理性,與及肯定外資企業在企業營運上有足夠資金而訂立之法規。
新企業稅法第四十六條例出,有關關連交易借貸款項產生之利息,若該企業不能達到法定貸款資本比例,此項利息支出是不可扣除。另外,借貸款項之條款需是符合市場賣買雙方同意的價格。
因此,小心稅務策劃是必須的,才肯定關連交易借貸方產生之利息支出可全數扣除及減免中國稅局提出對該企業申報利潤作出稅務調整的風險。
跟據最近國家財政部及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所發佈之財稅 [2008年] 121號文,列出有關關聯方間支付利息支出用作扣稅政策之有關通告,清淅地指出企業之借貸對資本比率,對不同行業之企業,要達至以下列示之法定比率,利息支出才可全數作扣稅之細節:
(i) 對從事金融有關業務之企業: 比率為5:1
(ii) 對非從事金融有關業務或其餘行業之企業: 比率為2:1
倘若,企業同時從事金融及非金融有關業務時,有關關聯方間支付利息支出需清楚地按金融及非金融業務類別分類出來,以合理的基礎及方法計萛可作扣稅之數量。
企業如能提供詳細、充足之文件證明支付予關聯方間之利息計算是跟據市場價值或借貣者享有之應用效稅率不比利息收取方高的話,用作扣稅用途。
對收取此利息收入之關聯方間納稅人而言,不論該利息支出是否可作扣稅,此項利息收入也需繳付相關之企業所得稅。
對於垮國企業及垮境商業運作,轉讓定價無疑是它們最重要及關注的問題。一般而言,稅務機局對於垮國企業的關注,主要集中於其轉讓定價問題,中國稅局多著眼於 “關連個體交易” 問題。
最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外資企業轉讓定價文件備檔法規草議了一套詳細的轉讓定價文件備檔要求法規出臺,並要嚴厲地執行。此舉正配合於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之新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 – 特殊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提到,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 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3.51 同期轉讓定價文件備檔要求
為了遵守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中同期轉讓定價文檔之要求,納稅人需提供資料。以下為有關之表格及其針對關連個體交易問題:
表格 | 名稱 |
1 | 關連個體種類及關係總結 |
2 | 關連個體交易種類及關係總結 |
3 | 關連銷售及採購交易總結 |
4 | 關連個體方面之服務交易總結 |
5 | 關連個體財務融洽交易總結 |
6 | 無型資產買賣之關連交易總結 |
7 | 固定資產買賣之關連交易總結 |
8 | 有關中國境外投資之關連交易總結 |
9 | 有關中國境外資金之關連交易總結 |
3.52 對不遵守同期轉讓定價文檔要求之嚴重後果
稅務繳納人倘若不能遵守準時申報及保持同期轉讓定價文檔,中國稅局會核定稅務繳納人有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並要求稅務繳納人在稅務上進行特殊稅務調整,此調整包括額外稅款、稅務利息支出 、罰款,及其它種類稅種所引發之稅務審查風險。
預期中,此稅務利息支出之計算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所定之銀行貸款利息作指標 。
3.53 轉讓定價有關問題
在華有經營業務之跨國企業集團,其集團鈍意將利潤轉往一些成立於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減少整體稅負,其一個策略及方法就是使用轉讓定價。
適當的轉讓定價可以合法地減少稅負,相反,濫用不恰當地使用轉讓定價方法結果只會引起稅務機關之關注及觸犯反避稅條例。結果,稅務機關會要求納稅人作出稅務調整,因此,交易中怎樣定價是非常重要的決定,怎樣定立公允價格,往往是跨國企業一個頭痛問題 。
有關轉讓定價有關問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1995年發表文章中指出五點指引,有關公允價格的定義及應用,指出稅務機關及納稅人應使用在真實交易中定價,跟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於1995 年發表的第九號文章中, 鼓勵使用公平交易原理,納稅人使用之定價應與在真實的交易當中之定價相約。
甚麼是“公平交易 ”原則?
實際上,沒有清楚或標準的定義去解釋何謂“公平交易 ”,但在實際市場環境中,它必定是自由競爭的結果。
跟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於1997年發表文章,公平交易應包括以下因素作價定考慮:
(i) 交易本身之分析
(ii) 有可比性及類似性方析
(iii) 私人合約安排
(iv) 富開改市場之特徵
(v) 含主觀性之特徵
(vi) 具功能性分析
3.54 決定公允價格之方法
現今有六種方法作為計算有關關連交易上的定價方式,被認為是公平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按照沒有關聯方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 再銷售價格法 : 是按照關聯方購貨商品再銷售予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方的價格, 減除相同或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 成本加成法 : 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 交易淨利潤法 : 是指按照沒有關聯方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純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 利潤分割法 : 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併利潤或虧損在各方之間使用合理的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 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方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
(一) 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價格,費用的製訂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 與關聯業務往來涉及財產, 財產使用費, 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最終的銷售(轉讓)價格的有關資料;
(三) 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的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性的產品價格,定價公式及利潤水平等資;
(四) 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 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或者企業實施不合理的商業貿易目的安排, 稅務機關有權在該企業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 進行稅務調整。
3.55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是一種稅務安排,當中納繳人與稅務機關就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協商,確定後達成協定,此舉可避免稅務機關日後對有關關連交易作出稅務調整。
(i)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當納繳人與一方稅務機關就按照獨立交易之定價原則協商,對有關關連交易中使用之定價方法達成協議。
(ii) 雙邊預約定價安排
當納繳人與兩方稅務機關就按照獨立交易之定價原則協商,對有關關連交易中使用之定價方法達成協議,此舉可減少重複兩邊徵稅或徵稅過量的情況。
(iii) 多邊預約定價安排
當納繳人與三方或上之稅務機關就按照獨立交易之定價原則協商,對有關關連交易中使用之定價方法達成協議,此舉可減少重複兩邊過量徵稅,此安排涉及高度複雜性,在國際間成功例子不多。
若果企業之稅務安排是建基於沒有實際商業目的或理由,中國稅務機關會對企業之應納稅所得進行稅務調整;
新企業稅法第四十五條例出,受控制外國公司法規條文內容一般性,它提及: 在華境內之公民企業擁有、控制其在低稅率地區成立、運作之外國子公司。這些外國子公司產生之利潤,實為公民企業應享有,在新企業稅法下,應納為公民企業納稅所得一部份;
新企業稅法第四十七條例出,”控制”一詞被定義為,中國公民企業直接或簡接地持有百分之十或以上之可投票股權與及百分之五十外國子公司之股權。
反避稅法規